第一条 为加强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学术建设和管理,确保实验室目标、任务、研究方向等实现,特设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总结、开放课题审批,人才培养,成果评价等。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推荐、委员由依托单位提名推荐,由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学术委员会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含)以上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按需设置,总人数不超过15人,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一个任期内两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本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科学研究方向;
2.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
3.听取并审查实验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实验室发展状况以及研究水平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际参会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2.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邀请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举行不定期会议;
3.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达到或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 实验室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决议及主要事项,使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学术委员有义务对实验室的学术发展方向及其有关事项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工作。对不能经常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未能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需要,可增补学术委员会成员。增补后的学术委员会构成须符合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