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智能汽车安全技术领域的前沿技术研究,吸引和支持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以下简称“课题”)。为了保证课题研究质量,使课题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二条 课题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验室是课题的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统筹制定课题管理制度规范;
2.发布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
3.负责课题验收后的相关资料归档保存、成果统计等。
第四条 依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技术需求的凝练、课题实施方案及指南编制;
2.执行课题的方案评审、中期考核、验收工作;
3.课题计划管理。
第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课题的单位)和参与单位。
牵头单位应当是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基础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1.按照课题任务书组织实施课题,完成课题目标任务,审核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课题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等;
2.落实课题实施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资金保障等配套条件,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
3.落实审查和监管责任,统筹管理协调课题参与单位的任务和经费执行,对课题组成员科技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4.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5.接受和配合过程指导、绩效评价和综合监督等工作。
牵头单位根据课题任务书与参与单位签订课题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第六条 课题组成员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参与人。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为课题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履行课题实施直接责任人职责,负责牵头组织课题实施,安排和使用科研经费;
2.及时报告课题实施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课题相关资料,配合科技监督和检查。
课题参与人是参与课题实施的相关人员,依据具体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七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实验室委托,参与课题指南编制、方案评审、立项评审、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活动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课题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综合管理人员。科技咨询专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2.遵守回避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课题设置与发布
第八条 课题主要用于资助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按经费投入可分为A、B、C三类课题:A类课题经费投入大于30万/项,不超过50万/项;B类课题经费投入大于10万/项,不超过30万/项;C类课题经费投入不超过10万/项;原则上课题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
第九条 课题指南征集与发布
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向各依托单位征集课题需求,各依托单位国重科研管理负责人根据研究方向及发展趋势组织各专业实验室梳理并制定课题申报指南,经科技咨询专家会签、依托单位国重实验室副主任审核、国重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在公开渠道发布课题指南。

第四章 课题申请与合作方选择
第十条 课题申报人员要求
课题面向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外部研究人员;
2.国重实验室聘请入室的流动研究人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申请或通过资格审查:
1.申请者已获得实验室课题基金资助且未结题;
2.本次申请的课题数超过一个;
3.曾参与实验室课题但未按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4.曾参与实验室课题申报并通过公示后,无故放弃的。
第十一条 申请课题要求
要求申请课题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指标可考核,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申请者及其课题成员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充分的研究时间保证。同等条件下,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的课题优先, 中青年申请者优先。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与合作方选择
课题申请人按课题指南发布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成课题申请书,将电子版申请书发送至实验室联系人邮箱,并将由所在单位审批同意、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申请书寄至实验室。
由依托单位按其管理要求,组织对应科技咨询专家开展课题申请书方案评审,确定拟资助课题明细,经对应实验室副主任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开放课题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后发布。并由依托单位与资助对象完成课题任务书签署。课题任务书中应明确考核指标、交付内容、署名要求、知识产权要求等内容,具体签订形式以各依托单位内部管理要求为准。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办理开放课题资助的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五章 课题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每月定期向对应依托单位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及风险。如课题在实施中,研究计划变动涉及到研究目标、内容和结题期限的变更时,课题负责人需在课题结题前提交《基金课题修改(补充)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依托单位国重实验室副主任批准后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如课题需延期,则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若未按期提交,依托单位有权终止该课题任务,并且以正式通知形式下达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课题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责任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合适的替换者,同时提交《基金课题修改(补充)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依托单位国重实验室副主任批准后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课题实行中期考核机制,课题负责人按中期考核时间节点向实验室提交进展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各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形成课题中期考核意见表,确定是否继续资助。对未按时报送进展报告的课题,将暂停其经费拨付或使用;对拒不补报的,将撤销其资助。

第六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六条 课题实施期届满应当进行验收评价,以课题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结合课题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课题组织管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形成和管理、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普及等形成验收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任务书约定的课题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评价材料。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执行实际情况,在实施周期过半后,申请提前验收。
验收评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课题结题自评估报告、科技报告、成果报告、科学数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课题经费管理要求做好财务验收相关资料准备,实验室拥有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财务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权利。
第十八条 课题验收由依托单位按其管理要求,组织对应科技咨询专家开展。课题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需经过课题承担单位审核,依托单位自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验收通过的课题由实验室出具验收意见表,验收未通过课题由实验室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并在公开渠道进行统一公示。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申请再次验收。实验室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组织验收。再次验收结果为课题最终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等,应当标注接受相应课题资助的信息及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课题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基金由实验室出资设立(可联合),满足申报方案年度及周期投入目标。按照“谁出资、谁管理”的原则,在各依托单位建立专用账户管理,用以资助各依托单位提出的课题。
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依托单位需以季度为周期向实验室报送课题资助情况、研究进展、成果及风险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课题经费原则上不支持用于设备购置;
2.课题经费支持与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费用,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使用审批
原则上实行预算范围内课题负责人审批制,同时符合所在单位经费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拨付要求
课题经费依照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拨付时间、条件和比例拨付,原则上在课题任务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拨付不超过总经费的40%,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总经费的40%,在通过结题验收后拨付剩余经费,特殊情况在课题任务书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课题执行管理要求
对出现经费使用不当的,实验室有权减少或停止其经费使用,直至撤销其资助。对中期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实验室将视情况追回相应已资助资金、取消其今后在实验室申请开放课题的资格。

第八章 课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经实验室基金资助并署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均需在课题任务书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产出原则上C类课题成果不低于1项;B类课题成果不低于3项;A类课题成果不低于5项,特殊情况按照课题任务书约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课题实行统一编号,标号规则为‘IVSTSKL-年份+序号’,如:‘IVSTSKL-202301’。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按如下方式署名:
1.论文:在页脚或者篇末等其他位置注明“本课题得到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此处填写课题编号)资助”或用英文“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Vehicle Safety Technology(此处填写课题编号)”,论文第一作者需为实验室人员(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同时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
2.著作:在前言或者后记等其他位置注明“本著作得到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此处填写课题编号)资助”;
3.专利及软著:完成人应包含实验室成员;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署名应包含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
4.鉴定成果:注明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之一。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成果若对署名有特殊要求,则在课题任务书中具体约定,课题验收时以任务书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对于研究成果超过预期目标的课题负责人,实验室后续将优先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