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长期发展的需要,营造开放的科研氛围,吸引德才兼备、致力于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及其相关领域的优秀人才到实验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招聘的流动人员应热爱智能汽车安全技术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业务能力,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较好的培养价值和发展空间。
第三条 实验室接受流动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可接纳的流动研究人员类别如下:
1.访问学者,申请者主要为智能汽车安全技术领域的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院所等单位的优秀科技人员;
2.客座研究员,申请者主要为国内外本领域的著名学者;
3.博士后,申请者主要为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研究人员;
4.实习研究员,申请者为在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固定人员的30%。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员均可自由申请,也可由实验室人员邀请,所有自由申请或应邀申请的人员,必须明确入室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按需求聘请流动研究人员,经实验室副主任审批后,由依托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流动研究人员在入室研究期间,可享受依托单位相关待遇。
第八条 依托单位承担在所在单位的流动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待遇及一切相关事项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对实验室工作的建议权和参与权;
2.对实验室仪器及办公设备(主要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 的使用权。
第十条 流动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必须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签订的协议完成任务及成果交付。
第十二条 实验室需定期对流动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实验室有权不再聘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实验室。